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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06:55 上傳
2017年12月27日 THOMSON ZHANG譯
當檢察官在公開聽證會上提出有關不當行為的指控時,針對遭到指控的領導人的停職將自動生效。 由五名大法官組成的最高法院通過監(jiān)察委員會(Ombudsman Commission)提交的特別參考文件澄清了這一點。 參考文件要求解釋領導人因自己的行為而遭到領導力審判后領導人的停職問題。 在這一問題上,最高法院做出了三起互相矛盾的判決,監(jiān)察委員會要求最高法院作出澄清。 它要求法院澄清,自動停職是在首席大法官批準進行領導力審判時,還是在檢察官向法庭提出指控的當天生效。 它還要求對在2006年做出的對《領導人職責組織法(Organic Law on Dutiesand Responsibilities of Leaders)》第27(4)條所做的修正進行澄清,以及在進行領導能力審判時是否必須遵守嚴格的證據(jù)規(guī)則。 五名大法官中的三名認為,檢察官在公開聽證會上向法庭法官提交指控的當天領導人就應該被自動停職。 參考文件內容包括對不當行為的指控,同時根據(jù)《領導人職責組織法(Organic Law on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Leaders)》第28(1)條提交特別法庭時需要說明理由。 他們還認為2006年做出的對《領導人職責組織法(Organic Law on Dutiesand Responsibilities of Leaders)》第27(4)條所做的修正是無效并違憲的,因此嚴格的證據(jù)規(guī)則不能適用于領導能力特別法庭調查。 首席大法官薩拉莫·因加(SalamoInjia)、尼古拉斯·基里翁(NicholasKirriwom)、艾姆本·康達卡西(AmbengKandakasi)、埃倫納斯·巴塔里(EllenasBatari)法官和大衛(wèi)·肯寧斯(DavidCannings)做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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