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代理議長今天宣布,私人業(yè)務委員會已經(jīng)拒絕了今天(昨天)針對總理馬拉佩提起的不信任動議(VoNC),并提名伊帕塔斯省長為候補總理候選人。
他解釋說,根據(jù)《憲法》第111(1)條和《議事規(guī)則》第165條,引述如下:
《憲法》第111(1)條:
..任何議員都有權根據(jù)議會議事規(guī)則所載的任何合理限制,向議會提出請愿書、問題、法案、決議或動議..
《議事規(guī)則》第165條是一項合理的限制,列在“動議的續(xù)期”標題下。
.."在符合《議事規(guī)則》第214條的規(guī)定下,議長或委員會主席可酌情否決與在過去12個月內以贊成或反對方式解決的任何問題實質相同的動議或修正案,除非有關該問題的命令、決議或表決已被撤銷"。
雖然不信任動議指定了一個不同的替代總理,但它的主要目的或問題實質上是相同的。這是對同一位現(xiàn)任總理馬拉佩的不信任動議,而相同的動議在2024年9月12日以75票對32票被擊敗,而且是在12個月內。
簡而言之,有人指出,《憲法》第111(1)條和《議事規(guī)則》第165條限制在12個月內提出任何動議,如果議會已經(jīng)處理了問題的實質內容。在這種情況下,這是一項對同一位總理詹姆斯·馬拉佩的不信任動議,就在兩個月前,議會通過了這項動議。因此,拒絕VoNC的動議符合憲法要求和會議常規(guī)。